2020年浙江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录用警务辅助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部分节选)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录用警务辅助人员考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虞政办发〔2017〕127号)、《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实施细则(试行)》(绍公网传[ 2017]5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和报考期间的表现,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指考察对象的配偶、父母(含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年满16周岁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送行的继子女)、年满16周岁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限绍兴市范围内)。
第十条 考察对象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有证据证明(有关部门认定)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二)曾受过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曾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处分;
(三)曾受过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或曾被单位辞退开除解聘处理的;或曾在本局工作过且自动离职未满5年的;
(四)曾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受过党纪、政纪、团纪处分,且被处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团)察看未满三年;或者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未满一年;
(五)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或者构成犯罪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作出结论;
(六)曾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或者曾参加过涉黑涉恶、黄赌毒违法犯罪团伙的,或者曾参加过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被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理过;
(七)是否有吸毒史;
(八)有非正常上访(包括集访、缠访、闹访、越级访、违规访)行为;
(九)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十)本人或者配偶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十一)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十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其中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对象不得聘用:
(一)有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拘役附加刑)的;
(二)因严重政治错误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或有证据证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有长期违规信访,或缠访、闹访行为的。
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家庭成员因涉嫌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且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接受起诉、审判,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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