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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执行

来源: 2020-04-21 22:48

执行

  (1)罚款的执行

  第一,自行履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当场收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③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拘留的执行

  第一,送达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③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即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④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第三,不执行。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七十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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