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报考指南
特别提示:
1、考生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指南,清楚理解有关政策要求和报名技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准确、客观、理性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
2、本次考试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政法干警考试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考务机构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属虚假宣传,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一、本次考试的整体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一)细读并理解招考招生公告、报考指南、职位表、考试大纲;
(二)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三)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打印准考证;
(四)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教育入学考试;
(五)参加资格复审;
(六)参加面试。报考公安机关职位还须参加体能测评;
(七)参加体检;
(八)接受考察;
(九)拟录取人员公示;
(十)入学录取审批;
(十一)转移个人档案、户口,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十二)入学培养;
(十三)合格毕业学生,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到定向单位报到工作。
二、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六十八条规定和拟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2、具备国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所要求的体能素质。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国家法定考试中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四)现役军人;
(五)试用期内(截止2012年8月17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的和与招录机关约定的最低服务期未满的(截止2012年8月17日未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在读的非2012年7月31日前毕业的人员(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7月31日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七)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员;
(八)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九)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十)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四、报考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报考法院系统审判职位的,要求在18-33周岁之间(1978年8月17日至1994年8月17日期间出生)。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在18-28周岁之间(1983年8月17日至1994年8月17日期间出生),退役士兵年龄要求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7日至1994年8月17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4年8月17日至1994年8月17日期间出生)。
五、报考学历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一)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专科试点班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四)放宽至27周岁的退役士兵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国民教育序列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序列,颁发的文凭都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具体学历条件见职位公告。
六、在读的专升本、研究生等高校学生能否报考?
在读的非2012年7月前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等人员,不能以已取得学历、学位报考。2012年已注册入学和拟于2012年秋季注册入学的研究生和专升本等人员,也不能报考。
七、2010年和2011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能否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2010、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尚未就业,经省毕办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持有《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同意改派证明书》的,可以报考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但须符合拟报考职位资格条件。
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湖北服务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能否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参加湖北省组织的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于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报考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职位,但须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
九、2012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能否报考?
不能报考。
十、拟于2012年底退役的士兵能否报考?
不能报考。
十一、外省户籍的退役士兵能否报考?
不能报考。
十二、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的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如何理解?
为确保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了公务员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成绩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则不能进入下一轮的资格复审和面试;考生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等于考生能够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招录机关还要在所有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报考职位招录计划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从笔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人选。
十三、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如何处理?
笔试前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统一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公开调剂。面试公告发布后,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该职位可以开考,对只有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条件下所有面试考生)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未达到平均分的,取消职位计划。
十四、妊娠期考生如何参加体能测评、体检?
在体能测评环节,妊娠期考生暂不参加体能测评,涉及的职位也暂不递补,待其妊娠结束后补测体能,体能补测合格的参加体检、考察,体能补测不合格的职位可依次递补人员。
在体检环节,妊娠期考生暂不进行妇科、放射等体检项目的检查,但应在体检表中注明原由,待妊娠结束后补做上述检查,并由体检医院综合体检情况,做出体检合格与否的结论。体检完成并合格后,再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录用公示可与同批次考生一并进行。
十五、报考人员出现同分情况如何处理?
在资格复审阶段,出现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相同,无法确定入围人选时,笔试成绩相同的人员均可入围;在体检、考察、递补、确定拟录用人员阶段,如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首先按有关政策规定和职位的“优先”条件确定入围人选。若无法确定,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数也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十六、本次考试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包括入伍前取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考生和入伍前为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校生,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相应学历(学位)的考生),在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
9月17日-18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省人事考试院办理教育入学考试加分事宜,逾期不再受理,具体公告将提前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发布。
十七、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报考者如何进行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在录用审批后查实的,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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