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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2年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基本条件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00

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及政审条件。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2年7月31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9—2011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2年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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