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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2年公安机关考试录用高速公路人民警察对象及条件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00

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10、2011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基层公益性岗位第一个服务期满的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3、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7)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的年龄、身体条件及政审条件。

  2、有关年龄要求:

  报考市地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1年8月8日至1994年8月8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8月8日至1994年8月8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86年8月8日至1994年8月8日期间出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本人或直系血亲正在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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