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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检两院司法警察2012年度招录体能测评守则和要求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01

根据《江西省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2〕13号)文件要求,依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为切实搞好我市2012年度法检两院司法警察岗位招录的体能测评工作,特制定本守则和要求。

一、测评对象为报考2012年江西省公务员考录鹰潭市法检两院司法警察岗位已参加面试的考生。

二、体能测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试的年龄段划分标准为:30岁(含)以下是指1981年3月10日(含)以后出生,31岁(含)以上是指1981年3月10日(不含)以前出生。需体能测试项目全部达标,方能合格。

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重测。800米(或1000米)可在90分钟后重测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其他项目允许稍事休息后(即一轮测完后,再按序号依次重测),当场重测2次,以最好的成绩为准记录成绩。

四、测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据实反映和记录测评结果,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擅离职守。

五、所有考生必须严格听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用资格:

1、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的;

2、侮辱、诽谤、诬陷、报复测评工作人员,妨碍测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测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3、故意损坏测评设施的;

4、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doc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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