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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公安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招考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02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2012年度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笔试,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科目和结构

2012年度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专业科目笔试分为《政法》、《综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和《农村建设管理》,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专业科目均为客观性试题,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50分。

专业科目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报考者可根据自己报考的专业科目,选择相应的考试内容进行考前准备。

二、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然后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三、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政法》

第一部分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的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

四.法律的发展: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世界主要法系,法治理念和法治国家。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原则,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

三.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部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四.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

五.保密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和执行。

七.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第四部分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

七.刑法各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

第五部分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物权:物权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六.债权: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七.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身份权。

八.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与规定,主要的侵权责任。

九.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及其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三.专利法:专利法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人及其权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保护。

四.商标法:商标和商标法,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

第八部分经济法

一.公司法: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垄断和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市场秩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与权益保护,经营者的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产品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

四.宏观调控法

(一)财政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

(二)税法:我国主要税种,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三)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四)证券法:证券业的运营和监管机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

(五)房地产法:房地产与房地产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九部分社会法

一.劳动法:劳动基本法,劳动合同法。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

四.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基本法,自然资源法。

第十部分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和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立案、侦查和起诉,刑事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管和管辖,诉的概念,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民事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期间、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民事审判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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