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安系统招考递补人选资格审查公告
摘要:辽宁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安系统招考递补人选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11月13日8:00。
根据《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安系统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公告》,现就公安系统递补人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递补人选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
2011年11月13日8:00
二、递补人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地点
辽宁大厦院内集合(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
联系电话:13324002246
三、递补人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内容
(一)资格审查内容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依据《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中的报考条件及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年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等内容。
考生需按照审查部门的要求,向审查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户口簿;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另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项目办出具; “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考生由省委组织部人才处出具。
本次招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及标准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女子组按230厘米标准,测试不超过三次。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请递补考生务必带齐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逾期视为弃权。
因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咨询电话:13324002246
附件:递补人员名单.xls
辽宁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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