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11年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报考条件
西藏自治区2011年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4年8月22日至1993年8月22日期间出生)。
5、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6、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7、报考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9、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4、参加我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已实现就业的毕业生。
5、本人所学专业与定向培养专业相同,且本人学历层次与定向培养层次相同或高于定向培养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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