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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录取通告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10

录取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确定拟录取人选。对于空缺职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在全省政法各系统相同的培养层次和招录对象中,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按照“二次平均法”对面试成绩平衡后,按照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补录,补录人员经考察合格的与前期确定的拟录取人选一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定向招录单位、招录职位代码、拟录取人员的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及毕业时间、工作单位,(退役士兵还须公示入伍、退役时间、退伍证号,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须公示参加项目名称、开始、结束时间、服务证书号、在村现任职务),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校后,由相关录取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

培养、管理与使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入校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录用审批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为方便考生咨询和报考,考生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河南省公安厅 0371-65882083

河南省林业厅0371-6580300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371-65762717

省委政法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林业厅 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2收费标准.doc

附件3考试科目表.doc

附件4河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证明.doc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doc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文化综合考试大纲.doc

2011年政法招考公共科目考试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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