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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对象和条件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10

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的,可放宽至27周岁)、现户籍在河南、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户籍或生源地在河南的应届毕业生(含2009年和2010年毕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即我省目前在岗、截止2011年8月5日连续计算任职满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截止2011年8月5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我省招募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列入专门计划的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 5日后至1993年8月4日前出生)。其中,退役士兵须是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5日后出生),大专以上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4年8月5日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达到公安机关体能测试的标准。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7、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要求。

8、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近5年来在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和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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