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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1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13

贵州省2011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1年我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简称四大类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及人民警察学员。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特制定《贵州省2011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录取)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考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遵义、六盘水、安顺、黔南、黔东南、黔西南、毕节、铜仁9个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的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地)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安排全省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考计划及职位
  全省四大类机关共计划招考人民警察1362名。其中,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719名,有关市(州、地)辖区职位643名。   招考职位分A、B、C三类。A类为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为执法执勤类职位;C类为专业技术职位。具体招考职位详见《贵州省2011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一览表》(见附件1)。
四、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2)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2011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4)本省生源、贵州省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生源地所在市(州、地)辖区内职位。
  2.人民警察学员
  (2)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2011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4)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合同期)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人员。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3月17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7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3月17日及以后出生)。
  (5)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②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的贵州生源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和外省籍2011届本科及以上公安类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央部委所属公安、司法院校是指公安部所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部所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6)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1年3月17日。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3月17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7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3月17日及以后出生)。
  (5)定向招录服务(任职)期满“四项目”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1年3月17日服务(任职)期满一届的“四项目”人员报考。
  3、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2)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6)曾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五、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报名
  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3月17日9:00至3月21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贵州省2011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3)。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全省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供报名人员参考。
  1、资格初审在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各招考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提交报名表后2日内审核完毕。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考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考单位须下载并打印留存报考人员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考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给予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招考单位资格初审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9:00至3月23日18:00。
  3、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1年3月17日9:00至3月24日18: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招录博士学位人员的职位,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不得小于2:1,小于2:1比例的职位招考计划减少或取消。
  特困生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报名表》。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特困生,于2011年3月22 日17: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3楼1303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报考有关市(州、地)辖区职位的特困生,于3月22日17:00前到本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院)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1年4月15日9:00至4月22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1、加分政策
考试用书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的同时,须提交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
  六、笔试及面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按类别实行分类考试。各类笔试科目如下:   A类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C 类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知识》。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笔试科目按B类执行。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有关市(州、地)辖区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本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低于招考计划数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体能测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9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地)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职位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考生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回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9)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当次进行,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结束后,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体能测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10%。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了体能测试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十、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3月17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1、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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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十一、公示、录用(录取)审批及人民警察学员定向培训协议
  (一)公安(森林公安)、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1、公示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该考生的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人民警察学员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人员,由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将公示后拟录取人员名单报省公务员招考办。省公务员招考办会同省公安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到学员的资格条件、身体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3、管理
  2、学员学习培训期限为2年,其中在培训院校学习培训1年,在定向单位实习1年。培训院校须根据学员在校学习情况出具培训鉴定,定向实习单位须根据学员实习情况出具实习鉴定。
  4、定向单位在学员培训期满后,根据培训学校提供的学习情况和实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签订协议派遣就业,并予以正式任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取消录用资格。
  十二、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省直及垂管系统咨询电话:
  0851-6570051 省林业厅
  0851-5846982 省监管局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省直监督电话:
  0851-682807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在招录各环节中,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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