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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招聘书记员助理简章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14

 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助理7名。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招录聘用。

  二、招聘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范围、对象

  具有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资格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服从大局,服从安排,讲学习,讲正气。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服务意识。

  4、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5、年龄为18至30周岁(即1980年9月1日至199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历取得时间截止2010年8月31日。取得计算机速录等级证书的可放宽为高中、中专文化程度。

  7、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体检要求。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已是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受过拘留处罚的;其他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0年11月3日—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治处(法院办公楼803室)。联系人:赵老师、梁老师,咨询电话:023—73335454。

  3、报名手续:报名者须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并提交A4纸复印件各2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附个人学习与工作简历1份,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6张。认为有其他可证明自己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特长、奖励等证件或证书的,一并出示原件并提交A4纸复印件各2份。招考单位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现场资格审查(户籍、年龄、学历、专业等)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报名表》,交报考费50元,准予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本人到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二)考试。考试分为专项测试、文化考试和面试。

  1、专项测试40分。包括手写笔录与计算机录入,手写笔录占40%,计算机录入占60%。

  手写笔录:满分100分,要求书写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笔录速度快,字迹工整。计算机录入:法律、中文专业每分钟录入正确字数达60字者为合格(6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字,分数增加1分,最高100分;其余考生每分钟录入正确字数达100字者为合格(6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字,分数增加1分,最高100分。在计算机录入测试成绩合格者中,按专项测试成绩(手写笔录成绩×40%+计算机录入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前20名进入文化考试。凡计算机录入测试成绩不合格(法律专业考生每分钟录入正确字数少于60字;其他专业考生每分钟录入正确字数少于100字者),均不得进入文化考试。专项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文化考试30分。主要考查应试者在政治思想、道德素养、文字写作、职业认知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3、面试30分。实行结构化面试,重点考核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时当场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专项测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前10名进入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执行,原则上不复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合格者,经我院研究同意列为考核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差旅费由考生自行负责)。

  (四)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技能特长、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经考核合格者确定为聘用人选。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

  (五)聘用。考核合格的聘用人选,与重庆非斯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重庆非斯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我院担任书记员助理,合同期限为2年,并确定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我院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不再聘用。合同期满,经我院考核胜任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四、待遇。试用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600元,工作期间免费提供早、中工作餐。聘用期间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650元,工作期间免费提供早、中工作餐。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本院其他聘用人员。另外,按规定给聘用者购买养老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因公出差办案、办事,按本院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聘任期间食宿(除工作期间的早餐、午餐外)由被聘任者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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