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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公开招聘行政辅助人员简章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14

 因工作需要,经本院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行政辅助人员,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招聘行政辅助人员12名(详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公开招聘行政辅助人员岗位一览表》)。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贵阳市六区户籍(南明、云岩、小河、乌当、花溪、白云)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3、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5、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11月6日及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矫正视力1.0以上。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11月6日至8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2、报名地点: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一楼(地址:箭道街153号,联系电话:0851-5847513、5363013)

  (二)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发放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至23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领取准考证地点: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领准考证凭条领取准考证。未按时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三)考试

  1、笔试测试时间:2010年11月27日上午9:00—11:30

  计算机操作(专业)测试时间:2010年11月27日下午2点30分

  2、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成绩公布

  笔试、计算机操作(专业)测试成绩于2010年12月6日在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进入面试的考生同时领取面试准考证。

  四、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组织工作

  报名工作由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要求

  报考人员持学历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交近期彩色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本简章,按照简章和《南明区人检察院2010年公开招聘行政辅助人员岗位一览表》公布的条件和要求报名,并提供与之相符且真实有效地报告材料。如提供材料与报考岗位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计算机操作(专业)测试和面试三部分。报考人员须参加简章规定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何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则取消下一科目考试资格。

  (一)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不指定参考书。参加笔试的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不含户口簿、驾驶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计算机操作测试:报考“01岗位”和“02岗位”的考生需作计算机操作测试。报考“03岗位”的考生需作计算机专业测试。

  (三)面试

  按百分制折算后笔试成绩占40%,计算机操作测试成绩占30%,根据两科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用人数1:2的比例分别确定“01岗位”和“02岗位”的面试人选。

  按百分制折算后笔试成绩占30%,计算机专业测试成绩占40%,根据两科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03岗位”的面试人选。

  面试时间和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四)总成绩计算

  “01岗位”和“02岗位”按笔试成绩占40%,计算机操作测试占30%,面试占30%计算。

  “03岗位”按笔试成绩占30%,计算机专业测试占40%,面试占30%计算。

  六、体检

  招聘岗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核对象,则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由本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核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有犯罪前科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的;

  (四)发现有其他较严重疾病的;

  (五)不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或提供报考岗位所需报名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经本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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