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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全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14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

  2010年全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笔试、面试、补录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就做好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体检

  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所有考生的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职位所在机关的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进行,报考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不得随意减少项目或降低标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己承担。

  二、考察

  所有考生的考察由录用职位所在机关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考察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每位考生都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正式录用后装入本人档案。

  三、公示

  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各录用职位所在机关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将体检考察结果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须公布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信息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有关要求

  各录用职位所在机关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要尽快通过网络或电话通知考生并开展体检、考察工作,体检、考察工作要在2010年10月20日前结束。对体检不合格或考察中发现品行不端,有明显违法、违纪等情形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必须查证属实,有详细证明材料,在报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后,方可取消其录用资格并进行递补。

  体检、考察、公示是公务员录用的必经程序,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紧密配合,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要选派公道正派的、认真负责的同志参与此项工作,对违反纪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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