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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公告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17

 【导读】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上海市城市公共交通公安机构体制调整的需要,为加强治安管理、案件办理、巡逻等基层执法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1110名公安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其中,本科学历的须25周岁以下,即1984年7月17日至1992年7月17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须28周岁以下,即1981年7月17日至1992年7月17日期间出生。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须参加并通过公安部门规定的体能测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职位报名
  (一)招录职位  本次招录公安人民警察职位为基础勤务,计划招录1110人,其中男性1000人、女性110人。
  (二)网上报名
  2、报名方式。实行网络报名,网址为上海“21世纪人才网” (www.21cnhr.gov.cn)。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报名。
  (三)确认付费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本市报考人员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社会救助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市报考人员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后,凭本人注册编号,于7月23日10:00至16:3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近斜土路)办理减免手续。
  报考人员在成功缴费后,可在8月24日10:00至8月26日16:00从上海“21世纪人才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
  (一)笔试
  公共科目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笔试总分为250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100分,《政法》50分。
  9:00-11:30 申论
  16:00-17:00 政法
  3、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可在9月22日10:00后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查询。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并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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