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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2010年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db:来源] 2015-08-18 13:17

烟台市公安机关2010年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0]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2010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3号)、《烟台市2010年招考公务员简章》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市招考工作的统一部署,今年烟台市市、县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40名人民警察(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和条件
  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地按照不低于招考计划80%的比例,设置公安专业职位。具体的职位、数量及报考条件要求,详见《烟台市2010年招考公务员简章》附件1、附件3。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时间、方式与市直机关招考公务员相同,内容详见《烟台市2010年招考公务员简章》。
  3、报考人员在报名前要认真阅读《招考简章》公告的身体方面的条件要求。招考机关对报考人员要进行现场目测,现场目测安排在笔试成绩公布后、面试资格审查时进行。目测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形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目测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   笔试科目为公安专业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三科。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政治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具体时间为:
  4月25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结束后,按照公安基础知识占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申论占35%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在全市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内,依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录用计划和相应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3、体能素质测评
  测评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 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
  体能测评达标分数线为40分(含)。40分以下的,取消录用资格。如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体能素质测评均未达标,则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体能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林业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确定进入体检、考察政审范围人员。
四、体检和考察政审
  体检和考察政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察政审的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现实表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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