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8年选调生选拔工作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选调一批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乡镇(街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市 州 |
计划数 |
备 注 |
长沙市 |
39人 |
其中6名为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法律专业,且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
株洲市 |
38人 |
其中县市29名,城区9名 |
湘潭市 |
1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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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 |
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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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 |
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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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 |
1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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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 |
29人 |
其中2名为基层法庭工作人员,要求法律专业 |
益阳市 |
1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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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 |
3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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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 |
1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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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 |
3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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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 |
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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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 |
12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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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 |
2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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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469人 |
二、选调对象及条件
选调对象须是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是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被评为校、院(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
3、学习成绩优秀,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必须获得相应学位;
5、身体健康,本科生年龄一般在2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28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选调程序
1、学校推荐和报名。选调生推荐工作由高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院(系)党组织配合。推荐工作的步骤:(1)学校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表明个人选调去向。(2)院(系)党组织按照选调条件,根据报名学生的表现情况和个人意愿,向校(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推荐对象。(3)各校(院)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和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严格把关,根据选调条件对各院(系)推荐的对象进行认真审查和筛选,审定推荐对象名单,人数不限。每一名推荐对象不能同时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市州推荐。推荐对象应填写《湖南省选调到乡镇(街道)工作的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院(系)党组织和校(院)党委组织部应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名费100元,特困生凭学校党委组织部证明可以减免报名费。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线。根据笔试总成绩,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按选调计划1:2的比例,从报考同一市州(县、市、区)在合格线以上的对象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达不到面试比例的,按笔试总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3、体检。体检工作由各市州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原则上应在面试之后的第二天进行。根据综合成绩,按照选拔计划以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替补。体检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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