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08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2008年度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0]58号和人发[2001]74号文件的通知》(赣人发[2001]4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赣人发[2007]11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考人民警察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条件:专科以上。
2、年龄条件:一般在25周岁以下(1981年11月26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76年11月26日以后出生)。
3、身体条件:双侧裸眼视力4.6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其他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及缴费
1、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须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在省人事厅、各设区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专业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笔试参考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修订本,2006版)。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范围、时间、题型、答题方式及分值等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修订)》为准。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08年1月5日下午,在11个设区市各设一个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考区,考生可在报名时选择专业科目笔试地点。
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成绩合成为考生的笔试总成绩。
2、缴费。公安专业科目报考费用的缴纳通过网络与公共科目一并进行。
3、合格线的确定。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笔试合格线,由省人事厅商省公安厅根据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者,方可按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
三、体能测评
1、参加面试的考生,全部参加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其中二项达标者视为合格。对招考职位有特殊要求的,经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批准,体能测评标准可作特殊要求,具体在职位招考条件中予以明确。
面试、体能测评结束后,按计划录用数从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对象。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2、考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其他事项,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赣人发[2007]11号)执行。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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