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07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甘肃省公安机关2007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公告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规定,以及各市、州公安机关编制空缺情况,经研究决定,2007年全省公安机关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70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考类别、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类别:分公安、公安交警和专业技术职位(计算机、通信、法医、外语、金融财税、DNA鉴定)三类。
(二)招考对象:2007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其他已经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人员。专业为公安、中文、文秘、新闻、外语、行政管理、党政管理、法律、计算机、通信、金融财税、会计、法医、物理、化学等;专业技术职位考生必须具有与所需职位要求相符的专业。
(三)报考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分配,志愿献身基层公安事业。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明显疤痕,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
3.18周岁以上(198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③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④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⑤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⑥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组织报名
(一)报名时间:2007年9月1日至3日,共3天。
(二)报名地点:设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具体地点见该市州的招考公告),其中,公安交警类职位报名地点设在兰州市七里河体育场东大门篮球馆(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65号)。
(三)报名要求:1.采取现场统一报名形式,由各市、州考录办负责资格审查,交警类职位报考者由省考录办负责资格审查。
2.每个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职位,原则上可以跨地区报考。
3.未就业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择业通知书或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报名;已就业人员持所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身份证、毕业证报名。报考者还须携带上述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及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8张,报名费150元。凭报名费收据在省考录办和各市、州考录办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
1.笔试: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公安基础知识》三科,各科成绩实行百分制。
笔试时间:2007年10月13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下午:2:30———5:00《申论》2007年10月14日
上午:9:00———11:00《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报考交警类职位的考生,统一在兰州参加笔试;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参加笔试(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面试人员按录用计划1牶2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工作在省考录办统一领导下由各地考录办具体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牶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犤(笔试总成绩+加分)÷笔试科目数犦×60% +面试成绩×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但不累计加分:
(1)根据甘人发犤2004犦59号文件,选拔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截至2007年8月31日前,在基层服务期满一年,经县级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
(2)根据中青联发犤2003犦26号文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截至2007年8月31日前,服务期满,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
(3)报考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供县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件和材料。
四、体能测评
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测评实施规则组织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1牶2的比例确定。
体能测评采用记分办法。体能测评共4个项目,每项2.5分,共10分。四项体能测评成绩合计不到7分的,不得进入体检程序。测评内容为:男子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子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测评时间、地点由各市、州考录办另行通知。
五、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人员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按考试成绩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由各市、州考录办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按照省考录办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录用
经考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政审合格者,由各市、州考录办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手续。
八、监督
招考工作中,由省、市(州)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也欢迎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0931 )8872048
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0931 )12380
省人事厅监察室:(0931 )8826048
省公安厅监察室:(0931 )8884232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公安厅
二OO七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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