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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考试公安业务第六章:公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8:59

第六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本章重点提示:这一章考试在五分左右。内容不多,千万不要错过。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通过,95年1月1日实施。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又都包括了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权力,行政、刑事赔偿都有可能产生。

第二节 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强制遣送、留置审查、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强制隔离。

非法拘禁包括滥用权力的非法拘禁和无权的非法拘禁。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提出包括:单独提出、一并提出。公安机关要在2个月赔偿完毕。否则3个月内受害人向法院诉讼。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限为两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从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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