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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考试公安业务第四章总结:民法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8:59

第四章 民 法

本章重点提示:从历年来的情况看,这章不是考试重点,一般在3分左右。但要想出类拔萃,三分也很关键,所以也别随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但不是民法典。1986年4月12日通过。87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不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次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次序分别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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