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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4号)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4号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
第四条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管辖权。
第五条公安边防海警在开展海上执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外交、海军、海关、渔政、海事、海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
(四)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

(一)对海上发生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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