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五章经济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九章附则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序言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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