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言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九章附则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序言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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