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第六条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第八条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二条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二)八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名称】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全文
二、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四、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名称】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全文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