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一)具有律师资格;
(三)品行良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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