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五条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常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一节客运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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