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日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任免
第七章法官的等级
第九章培训
第十一章惩戒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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