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及相应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予以立案、撤销;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 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2.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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