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颁布日期 1999.08.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一般经济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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