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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