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督察工作和纪检、督察工作的相互关系
督察机构建立后,不改变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机构的现行管理体制和领导关系。各级公安机关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部门仍分别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党委、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党的纪检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分别行使职能,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为充分发挥整体、综合监督效能,形成合力,纪检、监察、督察3个机构的领导成员可以互相兼职。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强化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同时,要迸一步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动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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