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四条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业。
第八条部科技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十条部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部科技局负责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第十五条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技局负责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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