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条例》对于督察人员的要求
依据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情,严守纪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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