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基本行为规范及相应法律责任
1.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3.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4)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人犯;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8) 违法实施处罚或收取费用;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5. 人民警察不准有下列行为:
(2)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4)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6)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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