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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台湾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0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四)提交与申请事宜由相应的证明。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三)旅游, 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 应当在30内,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办理入境手续。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台湾居民来大陆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 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的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要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 办理暂住登记,
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
第二十一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境: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九条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除依照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 可以单处或者以处每逾期一日100元的罚款。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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