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通过《拍卖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第三款为“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依据该决定,公安机关将不再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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