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1 2 3 4 5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