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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