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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典当管理办法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1

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二章 设 立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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