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第十六条 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来内地,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往内地的许可。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第四章 出入境检查
第十九条 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三)拒绝交验证件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同胞回乡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十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查验页用完的,可以换领新证。申请新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第二十五条 港澳同胞回乡证持证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件应予以吊销。吊销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并予以收缴。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 单 位: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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