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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992年8月lO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 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九条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者是现役军人的,移送军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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