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近日,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行业标准,并在《发布行业标准通告》中发布,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A/T594-2006《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该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门卫服务、守护服务、押运服务、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等,涵盖了保安服务的各个方面。
目 次
1 范围
3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5 守护服务
7 押运服务
9 人群控制服务
11 安全咨询服务
13 保安管理人员职责
15 保安服务的准备
17 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前 言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玺、池世才、丛锋、何智、石小迎。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2.1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门卫服务 gate_guarding service
2.3
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巡逻服务 patrol service
2.5
保安员按合同约定将客户的财、物安全地守卫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
随身护卫服务 body guard service
2.7
保安员维护特定地点、场所、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务业务。
技术防范服务 electrical security service
2.9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安全需求,组织安全防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有关安全防范问题的调查、评估与策划,并提供相应的建议、方案的服务业务。
3.1 保安服务操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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