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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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