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4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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