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五编 占 有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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