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拼团课程更多+
热门排行
  • 长理培训微信公众号
    每日推送精彩考试资讯
    长按二维码识别
    微信搜索“ 长理培训
  • 加入QQ群一起来考国网!
    QQ群号:223940140
    点击进入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