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目录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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