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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来源:[db:来源] 2015-08-21 19:0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京政办发(1981)104号文件转发)

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办公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封存非生产用机协车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二、各单位对封存车辆的部件、设备等都要保持完好无缺,造册上报,不准拆卸和调换零件。
四、编余车辆一经封存,各单位不准自行调换或买卖。违反者,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六、对封存车辆的调拨、启封和报废的处理办法及行政、事业、企业、集体单位之间的财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公安局、物资局、市控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控办

1981年12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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