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用于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工程。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防办)是本市技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外地企业在京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备案登记;
(四)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一)负责技防工程的审批;
(三)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资质等级资格制度。凡在本市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市技防办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
第八条 企业资质级别条件见附表。
(一)从业申请报告;
(三)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人员登记表;
(七)企业人员《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九)企业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制文件;
(十一)企业简介材料。
市技防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答复。审查合格,由市技防办核发暂三级资质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市技防办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资格的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一次,年审材料申报期为当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10天未申报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
(一)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原件;
(三)技防工程统计表和相应的安装状况统计表(经检验、验收工程的材料有效);
(五)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工程审批
第十五 条技防工程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技防办或保卫关系隶属的市局职能局(处)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县)局和市局职能局(处)技防管理部门报市局技防办审批。
(一)工程项目合同文本
(三)报审材料依据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6.2至6.3,包括下列内容:
2、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包括:探测器布防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四)、市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工程方案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技防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方案的审核,通报审核结果。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初验后,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持审批部门出具的检验通知单和下列材料,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系统检验:
(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1份;
(四)技防工程审批材料(表)4份;
(六)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的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商检合格证书及安全认证证书的影印件各1份。
(一)单位保护目标风险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三)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综合系统技防工程;
第二十一条 工程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技防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技防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对验收不合格工程,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验收意见,批准工程使用。
(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技防工程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省厅技防部门公章)和证明公函;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承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和图纸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将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人员记录在工程档案中。
第二十六条 承建技防工程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使用的进口器材应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降级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提示信息系统:
(二)工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技防产品的;
(四)工程系统检测、验收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一)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虚报业绩;
(三)转让、借用、伪造、变造工程资质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从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京公技防字[2001]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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